4.1 一般規定
4.1.1 食品工業潔凈用房應根據食品生產對除菌除塵和衛生要求分級。
4.1.2 潔凈用房應明確其中生產的關鍵控制點、關鍵區域和背景區域,并應分別定級。應盡量縮小高級別區域的面積。
4.2 等 級
4.2.1 食品工業潔凈用房等級應符合表4.2.1的規定:
表4.2.1 食品工業潔凈用房等級
4.2.2 各級潔凈用房潔凈區微生物的最低要求應符合表4.2.2的規定。
表4.2.2 潔凈區微生物的最低要求
注:1 表中各數值均為平均值,單點最大值不宜超過平均值的2倍。
2 動態檢測時可使用多個沉降皿連續進行監控,但單個沉降皿的暴露時間可以小于4h,按實際時間計算沉降菌。
3 與食品接觸表面不得檢出沙門氏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。
4.2.3 各級潔凈用房的懸浮微粒要求應符合表4.2.3的規定。
表4.2.3 各級潔凈用房的懸浮微粒要求
4.2.4 潔凈用房工程驗收時應達到相應各等級的靜態標準。
4.2.5 食品的生產應根據不同生產階段、不同關鍵控制點或食品本身的屬性在對應等級的潔凈區域內進行。涉及嬰幼兒和特殊高危人群的食品,可提高生產環境潔凈用房等級。衛生生產環境宜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。
4.3 環境參數
4.3.1 食品工業潔凈用房的溫度和濕度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當生產工藝對溫度和濕度有特殊要求時,食品工業潔凈用房的溫度和濕度應根據工藝要求確定。
2 當生產工藝對溫度和濕度無特殊要求時,Ⅰ級、Ⅱ級潔凈用房溫度應為20℃~25℃,相對濕度應為30%~65%;Ⅲ級、Ⅳ級潔凈用房溫度應為18℃~26℃,相對濕度應為30%~70%。
4.3.2 食品工業潔凈用房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照度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檢驗場所工作面混合照明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500lx,加工場所工作面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200lx。
2 輔助工作室、走廊、緩沖室、人員凈化和物料凈化用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100lx。
3 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。
4.3.3 Ⅰ級潔凈用房的噪聲級(靜態)不應大于65dB(A),其他等級潔凈用房噪聲級(靜態)不應大于60dB(A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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